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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德才与罗素华、卿太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才,罗素华,卿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才,男,1970年2月5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罗素华,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卿太明,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金堂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30.00元。被执行人罗素华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