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戢某甲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戢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19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戢某甲,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余建丽,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戢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瞿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戢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初,被告人戢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大河镇门山村白沙坡砍伐过火林木。经鉴定,砍伐林木蓄积为26.7立方米。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戢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洪某丁、洪某戊、戢某乙、杨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调查报告、到案经过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戢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过火林木26.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戢某甲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戢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戢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