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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道义与王阳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义,王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743-1号申请执行人:张道义。被执行人:王阳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一初第01566号民事判决书,因2015年9月29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阳阳之妻蔡晓玲的银行存款55000元。现王阳阳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阳阳之妻蔡晓玲银行存款5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