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建云与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云,马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813号原告吴建云,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无业,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马莉,女,汉族,住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云诉被告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本人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为455元,由原告吴建云负担。审 判 长 貊惠茜人民陪审员 车慧琴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