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杜玉喜与毕赵军、毕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杜玉喜,居民。被告毕赵军,农民。被告毕俊东,农民。被告周宝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喜与被告毕赵军、毕俊东、周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玉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喜对被告周宝民撤回起诉,仅对毕赵军、毕俊东二人主张权利。审判员 任乃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