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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杜玉喜与毕赵军、毕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杜玉喜,居民。被告毕赵军,农民。被告毕俊东,农民。被告周宝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喜与被告毕赵军、毕俊东、周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玉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喜对被告周宝民撤回起诉,仅对毕赵军、毕俊东二人主张权利。审判员  任乃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