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张成亮、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张成亮,王杰,王宇,靳承涛,魏长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4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李保民,行长。被告:张成亮,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告:王杰,女,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被告:王宇,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被告:靳承涛,男,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被告:魏长征,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张成亮、王杰、王宇、靳承涛、魏长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9元,减半收取60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圣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