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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锦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上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勇、聂武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上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勇,聂武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上锦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江西省上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晓敏,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勇,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聂武婷,女,汉族,上高县人。原告江西省上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勇、聂武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并非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并非被告本人住所,且无其他方式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省上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江西省上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袁池庚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育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