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互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炯慧,段荣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王炯慧,女,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住互助县威远镇阳光酒城小区,系威远镇人民政府干部。被告段荣宁,男,汉族,1980年4月29日出生,住互助县威远镇鼓楼花园21号1单元5楼西,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炯慧与被告段荣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炯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炯慧负担。审判员  解统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