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炯慧,段荣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王炯慧,女,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住互助县威远镇阳光酒城小区,系威远镇人民政府干部。被告段荣宁,男,汉族,1980年4月29日出生,住互助县威远镇鼓楼花园21号1单元5楼西,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炯慧与被告段荣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炯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炯慧负担。审判员 解统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