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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锁与被告谢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锁,谢印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793号原告王广锁,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住郯城县,居民。被告谢印锋,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锁与被告谢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锁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广锁以被告业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广锁负担。审判员  张志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