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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与张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731号原告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刘春龙,总经理。被告张明光,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员张玉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