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赵耀芝申请执行胡昌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耀芝,胡昌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赵耀芝,女,1936年12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胡昌禄,男,1957年3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耀芝与被执行人胡昌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9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