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7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25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蒋某某,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徐培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郁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