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斗门区井岸鼎盛酒类行与金湾区同佳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536号原告斗门区井岸鼎盛酒类行,经营场所:珠海市斗门区。经营者陈文彬,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192。被告金湾区同佳商行,经营场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经营者陈树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斗门区井岸鼎盛酒类行诉被告金湾区同佳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以被告已经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斗门区井岸鼎盛酒类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门区井岸鼎盛酒类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斗门区井岸鼎盛酒类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美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