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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与仙居皇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台州飞瑞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仙居皇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台州飞瑞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台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林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655号原告: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巾山东路112号一楼东面。法定代表人:朱贤满,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乐军,系员工。被告:仙居皇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71号。法定代表人:韩高杰。被告:台州飞瑞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白塔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瑞飞。被告:台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77号102室。法定代表人:俞伟明。被告:钱林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皇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台州飞瑞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台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林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爱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郭潇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