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执民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叶斌与林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斌,林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叶斌。被执行人林金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斌与被执行人林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标的7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金海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4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叶斌发现被执行人林金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