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素红与被执行人南京九仕威环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676号申请执行人戴素红,女,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九仕威环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北叉桥居委会姜桥组。法定代表人钱文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戴素红与被执行人南京九仕威环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宁化劳人仲案(2015)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南京九仕威环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拆迁,拆迁款与大厂��道尚未结算,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拆迁款,等结算后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16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柏 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