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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黄某。被告:邱某。原告黄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在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2月原告曾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2月19日经本院调解和好,2014年9月1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10月9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未能改善。现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邱某离婚。原、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前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长  黄乐程人民陪审员  陈善林人民陪审员  陈敏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梦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