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君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90年5月27日出生。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84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以其与被告张某乙已私下达成离婚协议为理由,提出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 辉代理审判员 刘 俊人民陪审员 刘晓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