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武树智与赵广梅、崔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树智,赵广梅,崔风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武树智。委托代理人:吴兴国,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广梅。被告:崔风森。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树智与被告赵广梅、崔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树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武树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营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