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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武树智与赵广梅、崔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树智,赵广梅,崔风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武树智。委托代理人:吴兴国,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广梅。被告:崔风森。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树智与被告赵广梅、崔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树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武树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营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