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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工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桓台新区和济路*号。法定代表人高佃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潘南路****号*号楼。本院执行的山东高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33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