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龚孟权、孙国庆与孙国庆、孙国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孟权,孙国庆,孙国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361号原告:龚孟权,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晓东。委托代理人:马华军。被告:孙国庆,农民。被告:孙国夫,农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志均。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孟权诉被告孙国庆、孙国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孟权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孟权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龚孟权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马溢霞人民陪审员  胡卫东人民陪审员  戚佳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