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龚孟权、孙国庆与孙国庆、孙国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孟权,孙国庆,孙国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361号原告:龚孟权,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晓东。委托代理人:马华军。被告:孙国庆,农民。被告:孙国夫,农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志均。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孟权诉被告孙国庆、孙国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孟权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孟权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龚孟权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马溢霞人民陪审员 胡卫东人民陪审员 戚佳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