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范泉水与邹文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泉水,邹文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438-1号申请执行人范泉水。被执行人邹文伦。申请执行人陈建忠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文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2120元等,同时,本院还受理了执行邹文伦借贷纠纷的系列案件,总执行标的达5000000元。诉讼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而缺席判决,执行过程中仍不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29个银行账户,总余额仅11300元,没有执行价值;部分可执行财产线索尚在确认过程中,暂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已决定先行处置其位于东坡区环湖路10栋3-2号的房产供各申请执行人分配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他财产确认后再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