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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夏驰驭、付强、程玉祥与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河南省博高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夏驰驭,男,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告付强,男,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告程玉祥,男,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河南省博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刘红林。被告刘红林,男,汉族,住河南驻马店市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驰驭、付强、程玉祥诉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河南省博高工程有限公司、刘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驰驭、付强、程玉祥在指定期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曾宪菊审判员  崔俊杰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