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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催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黄灿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催字第00013号申请人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42栋41-44号。法定代表人黄灿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银行南通启东支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1040005225514548,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华烨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永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龚轶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