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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世红(又名郭世宏)与庾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世红,庾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318号申请执行人郭世红(又名郭世宏),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庾苗苗,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关于郭世红(又名郭世宏)与庾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庾苗苗银行存款119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   田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