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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树郑与张刚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树郑,张刚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866号原告申树郑,男。被告张刚平,男。原告申树郑诉被告张刚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树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刚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树郑诉称,2015年4月原告经宋云飞介绍,承揽被告承包的何仙坊活动房卷闸门制作安装工程,原告同被告达成口协议,约定:由原告制作15套卷闸门,制作费加安装费600元/套,共计9000元,安装前被告支付2000元,安装过半被告再支付2000元,安装完毕后当天结清剩余价款。达成协议时介绍人宋云飞在场作证。协议达成后,被告当即支付2000元,安装过程中被告也按约支付2000元。但原告于2015年5月中旬将15套卷闸门安装完毕后,要求被告结清剩余价款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清付。为维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卷闸门制作、安装费用共计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刚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经宋云飞介绍,申树郑在张刚平处承揽了活动板房卷闸门的制作安装工程。双方口头约定:由申书郑为张刚平制作并安装卷闸门15套,制作费加安装费600元/套,共计9000元,安装前支付2000元,安装过半再支付2000元,安装完毕后当天结清剩余价款。协议达成后,申书郑于2015年5月中旬依约完成卷闸门的制作安装工作,张刚平按约定支付4000元后,对在卷闸门安装完毕后应支付的5000元一直未能支付。2015年7月16日,申树郑诉至本院。庭审中,因张刚平缺席,致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申树郑与张刚平就卷闸门的制作安装达成口头协议后,申树郑依照约定完成了卷闸门的制作安装工作,张刚平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现张刚平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剩余5000元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申树郑据此请求判令张刚平支付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申树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刚平负担。因原告申树郑已预交,被告张刚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申树郑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