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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忠峰与青海省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81号申请人王忠峰,1966年出生。被申请人青海省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长江路。本院在执行王忠峰申请执行青海省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青海省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 谦审判员 赵 海 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 正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