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韦忠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8-2号被执行人韦忠义,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河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交纳罚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韦忠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韦忠义的银行存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宁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