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与天津市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津市企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天津市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津市企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住所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中道3号。法定代表人方放,理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86号天津电子科技中心1-508(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企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25层、26层。法定代表人周燕,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被执行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百度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王湛,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与天津市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津市企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6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明 伟代理审判员 乔  伟代理审判员 郑 雅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尚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