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37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红斌、陈亚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斌,陈亚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3748-3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斌,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亚未,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144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40000元,执行费500元,诉讼费900元,共计4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亚未配偶卢国海(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10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永义(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