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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洪水与天津市京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水,天津市京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张洪水。被告天津市京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石化工业园。被告周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水与被告天津市京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周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半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张洪水负担。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李长松人民陪审员  郝增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