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行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九江力嘉置业有限公司、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江力嘉置业有限公司,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细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中行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江力嘉置业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8号龙翔花园2单元1304室。法定代表人戴红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喜,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徐敏,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友祥,该局法律顾问。原审第三人余细妹,女,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住九江市德安县。委托代理人陈海兵,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0697365。上诉人九江力嘉置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九江力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九江力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九江力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九江力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原审原告九江力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九江力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夏忠民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妃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