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东江制衣(浙江)有限公司与张旭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东江制衣(浙江)有限公司,张旭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东江制衣(浙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旭金。申请执行人东江制衣(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旭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民初字第3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04月28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7554.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封的机器暂无法处置,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95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芸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