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上海华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佳圳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晟荣装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佳圳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晟荣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958号原告上海华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斌。委托代理人杜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佳圳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晟荣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圳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晟荣装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 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