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二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续毅、王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70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续毅,王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二初字第470号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罡,联社理事长。被告续毅,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琼,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续毅、王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9日,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与其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5.77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