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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唐朝和与王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226号原告:唐朝和,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宝进。被告:王熙,经商。原告唐朝和与被告王熙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王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按被告的指示将借款转账至廖巧的农行卡上。2014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唐朝和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2015年5月1日前还清。借款人:王熙××,2014年6月30日”,借条未载明借款利率。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朝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9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2300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光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