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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西桑吾与被执行人才周、力毛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西桑吾,才周,力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叶西桑吾,男,1977年3月生,藏族,青海省共和县廿地乡千卜录寺阿卡,住该寺。被执行人才周,男,1976年3月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76********,藏族,青海省共和县塘格木镇吾勒村牧民,住该村(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力毛,女,1976年11月28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76********,藏族,青海省共和县塘格木镇吾勒村牧民,住该村(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叶西桑吾与被执行人才周、力毛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2014)共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多方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现与申请人沟通后,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查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重新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14)共法民初字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完  德审判员 马 海 东审判员 才让南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 宗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