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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4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连生与曹金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郭连生,曹金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4528号申请执行人郭连生。被执行人曹金秋。原告郭连生与被告曹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2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连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曹金秋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连生未实现债权111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曹金秋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4528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倩代理审判员  何倩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