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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3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028号原告尚某某,女,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尚铁军,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班某某,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尚某某诉被告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对被告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