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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宁创伟与朱旭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宁某。委托代理人:柯长川,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