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宁创伟与朱旭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宁某。委托代理人:柯长川,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