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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执字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守信申请苑杰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茄执字283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XXX。被执行人:苑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X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苑XX买卖合同纠纷(2015)七民商终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825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苑XX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七民商终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姜勤义执行员  张广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