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牧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驰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驰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焕,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驰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效坤,董事长。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持(2014)牧民二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来我院申请执行山东驰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及其法人涉嫌非法集资,其公司资产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路 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牛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