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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舍支行与杨爱宪、张连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舍支行,杨爱宪,张连美,杨东宪,杨永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978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舍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张舍村驻地。负责人尚波,行长。组织机构代码××。被告杨爱宪,。被告张连美。被告杨东宪,。被告杨永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舍支行与被告杨爱宪、张连美、杨东宪、杨永岺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在签收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应当按传票传唤的时间、地点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1684元,公告费300元,二项共计1984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舍支行负担。审判长  官京弟审判员  姜明进陪审员  王可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