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谢德平申请执行绵竹市厚德钙矿制品有限公司、赵德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德平,绵竹市厚德钙矿制品有限公司,赵德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谢德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绵竹市厚德钙矿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洪,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德厚,男,汉族。谢德平与绵竹市厚德钙矿制品有限公司、赵德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绵竹市厚德钙矿制品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息,被执行人赵德厚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定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