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临沧市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俸如堂、XX、鲁光辉、孔广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沧市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俸如堂,XX,鲁光辉,孔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荣春,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正兴,该联社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俸如堂,男,1982年2月2日生,彝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居民,住临沧市临翔区白塔路。被执行人XX,女,1987年7月2日生,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鲁光辉,男,1984年1月30日生,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居民,住临沧市临翔区忙角巷。被执行人孔广芳,女,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俸如堂、XX、鲁光辉、孔广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借款本金30560元及其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365元。经查明,被执行人俸如堂、鲁光辉行踪不定,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孔广芳的银行存款5628.65元被强制扣划,以供执行;被执行人XX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执行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25296.35元及其利息未能受偿,执行费365元已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法执字第18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执行员 施应群执行员 李小军执行员 李有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俸秀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