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邢德祥诉刘铁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25号原告邢德祥。委托代理人张巍,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铁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住所地:徐水县。负责人高春阳。委托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德祥诉被告刘铁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申请向本院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德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邢德祥负担。审 判 长 刘爱宏审 判 员 张永恒代理审判员 孔巧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