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景洪春与李若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洪春,李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景洪春,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执行人李若平,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景洪春与被执行人李若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辽民一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明宇在车辆、工商、房产、股票无登记注册信息,金融机构的个人工资另案冻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辽民一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