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执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丹与被执行人郑州中金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开法执字第3096号郑州中金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与汪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68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丹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60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为:一、向汪丹支付租金105600元。二、向汪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搬出位于汪丹名下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中油五星公寓1号楼2302号、2303号、2502号、2503号四套房产。四、负担案件受理费860元,执行费1497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户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9321018310000091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