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甘正全与朱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正全,朱启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247号原告:甘正全,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朱启学,男,1964年5月7日生,汉族,工程老板,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甘正全与被告朱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甘正全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朱启学无法联系,甘正全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正全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正全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