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2015)辰法执字第173号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辰溪县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被执行人黄某某(系被执行人刘某某之妻),女,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被执行人朱某某(系被执行人王某某之妻),女,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系被执行人王某某之父),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执行人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辰溪县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0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从文审判员 刘海舟审判员 石教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泽香 来源: